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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藝文推廣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與其他機關團體合辦各項藝文 展演活動,參照文化部所頒機關團體辦理藝文採購作業要點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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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辦藝文展演活動係指本處與其他機關團體共同合作辦理之展演活動 ,合辦對象包括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私立學校、行政法人,以及 依法設立或經政府立案之公司組織、財團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或社 會團體、演出團隊及個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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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辦藝文展演活動應以藝文、文化創意或公益性質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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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合辦藝文展演活動之票券須設置優惠票以嘉惠市民,其優惠內容於 行政契約書中明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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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合作對象與其經費分攤額度由本處聘請藝文專家、學者召開審查 會議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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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辦藝文展演活動票券收入,應按議價之出資比例計算本處所得解繳 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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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辦藝文展演活動使用本處場地,其使用費除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 十三條之規定得減、免外,應依本處各場地收費使用基準繳納,並應 遵循本處各場地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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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確保合辦藝文展演活動品質,本處得聘請藝文專家、學者擔任評鑑 委員,進行實地展演活動評鑑,所需評鑑相關費用由本處支應,合辦 對象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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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處辦理各項合辦藝文展演活動應訂定行政契約書,其他未盡事宜於 行政契約書中明訂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辦理各項合辦藝文展演活動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北市文化藝展字第11060026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10年6月15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