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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里長全力配 合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各項防疫工作發放勤務費所需,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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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放對象:本市里長每人發放固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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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放條件:以有實際從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重大疫情防疫工作之里 長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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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簽報程序:由本府民政局依府級相關防疫會議決議,簽報市長同意後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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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核撥程序:由本市區公所向本府申請撥發及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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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勤務費按各年度一次性發放,所需經費由本府自籌財源支應。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勤務費發放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民區字第110013036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