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公園防災
  • 十二、公園防災規劃設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園範圍若涉及山崩地滑、順向坡或土石流等災害潛勢地區,應 避免開發行為。 (二)凡經本府指定為防災公園者,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先確認其面臨之災害種類,並界定公園面對災害下所扮演之 角色。除因地形條件特殊外,依本市重大災害或緊急救災之需 要,應設置百分之四十以上可作為防災避難使用之廣場式鋪面 或草坪空間,並注意其排水性及透水性。 2.依臺北市防災公園檢核測試計畫規定之標準規劃設計。惟設計 時應考量公園之開放性及民眾進出公園之便利性,以及空間佈 設之關連性、動線之合理性、防火樹種配置等景觀設計原則。 3.防災公園蓄水槽設置位置與高程先行提供自來水公司等相關單 位檢視,避免日後無法排水之情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