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多目標使用
  • 十四、公園供多目標使用者,其多目標使用之提案單位須提出開發影響範 圍內之使用計畫,妥善配合公園整體設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多目標使用,應盡量減少影響公園之環境生態功能,並應採綠建 築與資源循環回收之技術運用。 (二)地下層之開挖面積比例,及地下建築物或構造物上方覆土種植喬 木深度,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開挖位置應避開公園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具有保存價值之建 築物、構造物、樹木及植物群落或生態保育地。 (三)停車場之進出車道,其規劃應以人行為優先考量,並依下列規定 設置: 1.地下進出車道之位置除因基地條件限制外,應與公園任一出入 口保持至少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2.車道穿越人行道者,其鋪面應與人行道高程齊平。 3.車道出入口應予美化或綠化處理,車道出入口與人行空間之間 須設置緩衝停等空間,並設置警示設施,且不得因設置綠美化 設施而阻礙駕駛或行人之視線致影響人車公共安全。 (四)水系地區之公園,如屬於洪氾地區,限以平面多目標使用為設置 原則,且應提出開發影響範圍之使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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