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資通安全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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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及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應配置資通安 全專責人員時,如設立有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或資訊業務專責二級 單位者,應優先自該單位正式編制公務人員中指定擔任之。但指定確 有困難者,得由約聘人員、約僱人員或約用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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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資通安全專責人員由非正式編制公務人員擔任時,招聘之條件及程序 應納入資訊局要求之資格限制及專業能力評鑑或測試。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資策字第1123007837號函修正第20~23點條文;原第20、21點及第柒章章名內容刪除,原第22~25點條文修正為第20~23點條文及原第捌、玖章章名內容修正為第柒、捌章章名內容;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