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資訊單位主管及單位內人員職務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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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主管、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主管、資訊業 務專責一級單位內正式編制公務人員及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內正 式編制公務人員,職務應歸列為資訊處理職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本要點施行前之現職人員。 (二)具資訊處理職系任用資格,但因性質特殊無法歸列為資訊處 理職系或歸列資訊處理職系後不利其薪資總額之計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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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機關如編制有職務歸列為資訊處理職系之正式編制公務人員,應 為所屬機關資訊業務人員,且實際從事資訊業務。如該機關設立有 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或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者,前開人員應編 制於該單位;如未設立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或資訊業務專責二級 單位者,機關得就前開人員因此造成之權益影響研擬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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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府警察局及所屬機關、本府消防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 程總隊、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設立之各級學校及依臺北市 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設立之聯合醫院,不適用本章規定。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資策字第1123007837號函修正第20~23點條文;原第20、21點及第柒章章名內容刪除,原第22~25點條文修正為第20~23點條文及原第捌、玖章章名內容修正為第柒、捌章章名內容;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