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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除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設立之各級學校外,各機關均應辦 理資訊績效考評,相關作業規定由資訊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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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資訊局得對資訊主管人員及資通安全專責人員提出考評建議,於 年終前提供各該服務機關作為辦理各該人員年終考績(核)之參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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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各機關應於本要點生效日起一個月內就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現況 與本要點規定事項完成差異性比較;如有不符本要點規定事項, 一級機關應彙整本機關及所屬二級機關調整規劃,民政局應彙整 本機關及所屬二級機關及區公所調整規劃,擬訂「資訊組織及人 力調整計畫」,會資訊局及人事處後,簽請市長同意,據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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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資訊組織及人力調整計畫」應包含相關調整工作項目及具體時 程規劃,其格式及內容大綱由資訊局另定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資策字第1123007837號函修正第20~23點條文;原第20、21點及第柒章章名內容刪除,原第22~25點條文修正為第20~23點條文及原第捌、玖章章名內容修正為第柒、捌章章名內容;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