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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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各年度之業 務計畫、績效目標、執行成果等業務資訊、財務報表、預算、決算及業務 績效評鑑結果,應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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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本中心為執行第三條各款業務,經市政府同意後,得向登記機關申請取得 戶籍資料或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之第一類謄本資料,並繳納 相關規費。 依前項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取得之資料,其蒐集、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申請範圍及要件,由市政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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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市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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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市政府解散 之。 本中心解散時,所進用之人員,終止其契約;其賸餘財產解繳市庫;其相 關債務由市政府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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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5593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5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