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2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二條第一項 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十條第一項及附表四碼別 BA08、BA09、BA09a 自一 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附表二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第二組給 付額度、附表四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項目、附表四之一自一百 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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