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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下稱 本府遷調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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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一級單位主管以 下公務人員之遷調,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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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一級單位主管以下公務人員於同一職務任職滿四 年者,應每年定期檢討辦理遷調,遷調人數不得低於本局及所屬各工 程處應檢討辦理遷調人數之四分之一。 前項任職期間之計算,以實際到職日起算。 有關職務遷調應於每年十月底檢討,十二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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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一級單位主管以下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隨時檢討辦理遷調,不受本府遷調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之限制: (一)督導或辦理之業務違反相關法規,情節重大。 (二)不適任現職,經服務機關關懷小組輔導協助或轉介諮商,建議 有調整職務之必要。 (三)同一廠商連續四年得標同一採購案件,且連續四年為同一承辦 人。 (四)其他特殊事由,經簽奉局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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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府遷調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得不列入遷調範圍之人員,如有前點 各款情形之一者,仍得隨時檢討辦理遷調。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及所屬各工程處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北市工人字第1123014576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