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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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為落實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法 令、尊重當事人資訊自決權、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及避免人格權受 侵害,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 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臺個人 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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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本臺及受本臺委託或與本臺共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 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法規名稱:
臺北廣播電臺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臺北廣播電臺(111)北廣字第1116000731號函訂定全文4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