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委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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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委外招標案件涉及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各單位研擬業 務委外招標文件時,應就委外範圍擬定投標廠商須具備個人資料 保護管理能力,於招標文件中訂定為評選項目,或於採購契約中 約定為受監督事項以及違反時之罰則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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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契約終止、解除或屆滿時,廠商應返還或刪除所保有之個人資料 ,或交接本學院指定之其他單位,刪除存取權限,並切結未以任 何形式保留備份或影本。但廠商經續約者,不在此限。 履約期間廠商員工離職或留職停薪,應說明所負責系統之存取權 限及完成鎖定帳號或停止系統權限之時點,並應更換離職或留職 停薪員工曾接觸之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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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各單位於履約期間應定期確認廠商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措施並予以 記錄。
法規名稱: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1)北市勞職能字第1116001248號函訂定全文4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