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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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單位內之下列事項: (一)辦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 事項之考核。 (二)辦理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六)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七)單位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八)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及本處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 (九)其他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場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臺北市市場處(111)北市市資字第1113007175號函訂定全文40點;並自111年3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