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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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為落實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 利用法令、尊重當事人資訊自決權、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及避免人 格權受侵害,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個人資料保護 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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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動保處及受動保處委託或與動保處共同蒐集、處理或利 用個人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臺北市動物保護處(111)動保秘字第11160049821號函訂定全文45點;並自111年4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