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為落實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 利用法令、尊重當事人資訊自決權、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及避免人 格權受侵害,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個人資料保護 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 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於動保處及受動保處委託或與動保處共同蒐集、處理或利 用個人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