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保護個人資料(以下簡稱個資 ),促進個資之合理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院對於個資之保護及管理,除法令或本院其他相關規範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之。
  • 三、本要點所稱執行單位係指本院各院區及院本部一級單位。
  • 四、本院個資保護管理制度與作業程序由執行單位負責執行。執行單位得 設工作小組或指派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擬議之事項 。 (二)辦理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十條之請 求,就其蒐集之個資,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三)辦理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維護個資正確性 ,並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補充、刪除、停止處理或停 止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 限。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規定,倘因可歸責於本院 之事由未更正、補充個資,或因違反個資法規定致個資被竊取 、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於更正、補充或查明後通知當 事人。 (五)辦理醫院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所定 之個資檔案安全維護事項。 (六)辦理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所定之個資檔案安全維護事項。 (七)辦理個資法第十八條所定個資檔案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資被 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八)個資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九)個資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十)個資保護管理事項之自行查核及改善。 (十一)其他有關個資保護管理事宜。
  • 五、本院個資保護聯絡窗口,由執行單位派員兼任之,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非資訊面個資安全事件之通報事宜。(電子個資應循資安 事故通報程序通報) (二)辦理機關(構)間個資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事 宜。 (三)個資外洩事件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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