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個資範圍 六、本院保有之個資檔案名稱彙整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保有及管理個資 公開項目」,依個資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告於外部網站。 七、本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之特定目的,以本院已依適當方式公開者 為限。有變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