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為落實個人資料(以 下簡稱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法令、尊重當事人資訊自決權、促進 個資合理利用及避免人格權受侵害,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 本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及其他 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隊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書面同意:指紙本同意文件或依電子簽章法經當事人同意之電 子文件。 (二)去識別化:指個資經過處理後(如代碼、匿名、模糊化、隱藏 部分資料等)達到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之程度。 (三)各單位:指本隊各內、外勤單位。 (四)專人:指依本法第十八條所指定負責個資保護業務專責人員, 由本隊副隊長及各業務單位主管擔任。 (五)個資保護聯絡窗口:由各單位主管指派一人擔任,實際執行個 資保護相關工作。
  •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隊及受本隊委託或與本隊共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 之其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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