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委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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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各組別研擬業務委外招標文件時,應就委外範圍擬定投標廠商須 具備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能力,於招標文件訂定評選項目或於採購 契約訂定監督事項及罰則條款,並將本要點列入採購契約文件供 廠商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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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契約終止、解除或屆滿時,廠商應返還或刪除所保有個人資料, 或交接本中心指定其他單位,刪除存取權限,並切結未以任何形 式保留備份或影本;續約廠商不在此限。 履約期間廠商員工離職或留職停薪,應說明所負責系統存取權限 及完成鎖定帳號或停止系統權限,並應更換離職或留職停薪員工 曾接觸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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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各組別於履約期間應定期確認廠商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措施並作成 紀錄。
法規名稱:
(廢) 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奉首長核定停止適用;並自112年1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