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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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個人資料蒐集、處理 或利用法令、尊重當事人資訊自決權、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及避免 人格權受侵害,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個人資料保 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 本中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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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本中心及受本中心委託或與本中心共同蒐集、處理或利 用個人資料其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法規名稱:
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奉首長核定於內部網路下達訂定全文4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