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肆、機關間個人資料交換運用內部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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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中心與臺北市政府其他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本府其他機關)交 換運用個人資料,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本 要點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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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要點所稱交換運用,指本中心為與本府其他機關共同執行法定 職務,或協助本府其他機關執行法定職務,而以臺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名義蒐集個人資料,並將所蒐集個人資料提供予各 該本府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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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中心為辦理交換運用,應於蒐集個人資料前,確認所涉本府其 他機關法定職務依據、特定目的、需提供個人資料類別、利用期 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經簽會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並簽報本府同 意後,始得為之。 前項所定應確認事項,應於蒐集個人資料前,以機關名義明確告 知當事人。 但有第十點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交換運用,視為本法第二條第四款及本法施行 細則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內部傳送。
法規名稱:
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奉首長核定於內部網路下達訂定全文4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