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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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特設置本局資訊與個資安全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相關組織權責依本局資訊與個資安全組織 程序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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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主持;召集 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本委員會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業務單位、所屬機關人員、相關機 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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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單位內之下列事項: (一)辦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 事項之考核。 (二)辦理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依本局資訊與個資安全組織程序書所提關於專人與職員工之個 人資料保護意識提升及教育訓練計畫所為擬議之執行。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七)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單位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九)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及本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 (十)其他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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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由個資保護專人擔任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二)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件(以下簡稱個資 事件)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三)本局個人資料專人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四)本局個人資料專人與職員工教育訓練名單及紀錄之彙整。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11)北市資治字第1113004499號函訂定全文4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