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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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團個人資料保護由副團長統籌督導,各組室應指定專人辦理組室內 之下列事項: (一)辦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 事項之考核。 (二)辦理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六)組室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七)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及本團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 (八)其他組室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國樂團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以電子郵件下達所屬生效訂定全文3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