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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公立國民中小學班級冷氣使用及管理注意事項第十三點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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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普通教室與專科教室 (以下簡稱教室冷氣)視場域之大小,每間教室設置適合噸數之冷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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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應訂定學校冷氣使用規範,學校開啟冷氣,以於高溫月份,室內 溫度超過二十八度以上、室外噪音嚴重干擾或空氣品質指標( AQI) 高於紅色警示等時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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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裝設冷氣能源管理系統之教室,應以教室冷氣卡啟動冷氣。未裝設 冷氣能源管理系統之教室,應確實檢視冷氣開啟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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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落實教室冷氣之節約能源,請學校定期檢視教室冷氣使用情形,並 善用能源管理系統進行數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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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使用冷氣不得收費,學生非在校作息時間使用冷氣 得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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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生非在校作息時間使用冷氣得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收費(惟低收、中 低收入戶學生所需分攤金額由學校預算支應。),其收費計費方式如 下(依下列公式計算,採四捨五入方式計費): (一)採用教室冷氣刷卡系統啟動者,其冷氣計費方式以每小時二點 五度電乘以每度電二點八二元計算。 (二)未裝設教室冷氣刷卡系統,其冷氣計費方式: 1.分離式冷氣之冷氣能力為七千瓦至八千瓦以臺數乘以每小時 二點五度電乘以每度電二點八二元計算。 2.非上述冷氣能力之機型以臺數乘以每小時耗電度數乘以每度 電二點八二元計算。 3.冷氣使用運轉時間不足一小時,皆以一小時為單位計算。 如有賸餘款應退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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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應優先支應學校預算內編列之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內使用冷氣設備 電費及冷氣設備維護費,另提撥課後活動(含課後照顧、課後學習輔 導、課外社團等)之行政費至少百分之五支應冷氣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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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應統籌運用各項電費及設備維護費,教育部補助經費結餘款得用 於改善學校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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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校冷氣設備使用年限達九年即可汰換,學校應盤點冷氣設備裝設需 求及逐年汰換期程,於每年三月提報需求後編列冷氣設備費概算,並 於次一年度學校預算內辦理冷氣設備採購,冷氣設備應優先採用環保 標章變頻式冷氣,並須搭配裝設能源管理系統。學校增班之冷氣設備 需求應優先調撥學校既有冷氣設備,仍有不足再以學校基金餘額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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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執行情形將依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用電效率管理計畫獎勵 辦法予以考核,評鑑績優者得敘獎,用電效率相較前一年為負成長 的前十名者,須說明原因及提出改善作法。
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室冷氣使用及管理補充規定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國字第1113058805號函訂定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