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標準依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第 3 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重陽敬老禮金各級距之發放金額如下: 一、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五歲者: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二、七十五歲以上未滿八十五歲者: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三、八十五歲以上未滿九十九歲者: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四、九十九歲以上者: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重陽敬老禮金每年度發放總金額,以預算籌編年度之前二年度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歲入歲出餘絀決算數平均值之百分之十計算之。 第一項之每年度發放金額,由社會局按當年度應發放人數,依前項發放總 金額計算並報請本府同意後公告之。
-
第 4 條本標準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
第 5 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發放金額標準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130372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