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標準依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第 3 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重陽敬老禮金各級距之發放金額如下: 一、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五歲及七十五歲以上未滿八十五歲者:新臺幣 一千五百元。 二、八十五歲以上未滿九十九歲者:新臺幣三千元。 三、九十九歲以上者:新臺幣一萬元。
-
第 4 條本標準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
第 5 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四年三月一日施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發放金額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00725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並自114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