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
    本標準依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重陽敬老禮金各級距之發放金額如下: 一、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五歲及七十五歲以上未滿八十五歲者:新臺幣 一千五百元。 二、八十五歲以上未滿九十九歲者:新臺幣三千元。 三、九十九歲以上者:新臺幣一萬元。
  • 第 4 條
    本標準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四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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