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重陽敬老禮金各級距之發放金額如下: 一、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五歲及七十五歲以上未滿八十五歲者:新臺幣 一千五百元。 二、八十五歲以上未滿九十九歲者:新臺幣三千元。 三、九十九歲以上者:新臺幣一萬元。
  •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四年三月一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