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信義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供員工及服務對象免於性騷 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處理措施, 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辦法訂 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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