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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為客觀公正評鑑公有路外 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成效,以提升本市公有路外停車場之服務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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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停車場,指停管處轄管之公有路外停車場,依停車場類型 分為二類: (一)第一類:平面式。 (二)第二類:立體式(含自走式、機械式及塔臺式)。 本要點所稱受託人,指受停管處委託經營停車場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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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管處為辦理轄管委託經營停車場之評鑑,得設評鑑小組,成員七人 至十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停管處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 擔任;召集人由停管處代表擔任者,應由停管處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 之;其餘成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停管處代表一至四人。 (二)交通或管理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第一項第二款之專家學者,停管處得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 所建立專家學者資料庫之建議名單中遴選,或由停管處覓得適當人選 簽報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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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鑑小組成員對評鑑工作獲悉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法規另 有規定外,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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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鑑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依評鑑項目評鑑受託人之經營管理能力,並給予適當的等級。 (二)訂定或審定評鑑項目、評鑑標準及評分方式。 (三)辦理評鑑案件之書面審查。 (四)協助解釋與評鑑項目、評鑑標準及評分結果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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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鑑項目如下: (一)受託人履行停車場委託經營契約情形。 (二)停車場環境品質。 (三)停車場安全維護。 (四)民眾滿意度。 (五)其他經評鑑小組訂定或審定之項目。 前項評鑑項目、評分標準、評鑑範圍及類別等,由停管處於評鑑前研 提實施計畫後,由評鑑小組會議決議之,並於實施評鑑一個月前公告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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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停管處對於轄管委託經營停車場之評鑑,應每年辦理一次,其評鑑結 果應通知受託人。 評鑑程序及方式如下:評鑑小組辦理評鑑案件,得以書面審查或實地 訪視方式為之。 評鑑小組辦理評鑑報告初稿審查,應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並經 出席成員逾三分之二決議通過。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應至少三人且 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二分之一。 停管處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委託第三人辦理評鑑報告初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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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鑑結果依立體式停車場、平面式停車場 2 類別評比分數分別排序 ,依順序分別給予下列等級: (一)優等:排序前 5%場次。 (二)甲等:排序第 6%至 15% 場次。 (三)乙等:排序第 16% 至 85% 場次。 (四)丙等:排序第 86% 至 95% 場次。 (五)丁等:排序第 96% 以後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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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類別評鑑成績為甲等以上者,獎勵方式如下: (一)優等: 1.停管處公開表揚。 2.頒給獎盃或獎牌。 3.立體式停車場類別評比屬優等者,自評鑑結果公告次日起一年內 ,參與停管處停車場委託經營公開招標評選案成績總分加 1 分 。 4.自評鑑結果公告次日起一年內,參與停管處停車場委託經營公開 招標案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得予減半。 (二)甲等: 1.停管處公開表揚。 2.頒給獎盃或獎牌。 3.立體式停車場類別評比屬甲等者,自評鑑結果公告次日起一年內 ,參與停管處停車場委託經營公開招標評選案成績總分加 1 分 。 前項履約保證金、押標金得予減收及加分之獎勵方式,限於受託人經 營管理之各受評停車場,於該次評鑑同類別之場次皆被評鑑為甲等以 上時,始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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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立體式停車場類別評比屬優等者經評定為丁等,且同一受託人受託經 營管理之各受評立體式停車場評比均為丙等以下者,自評鑑結果公告 次日起一年內,該業者參與停管處停車場委託經營公開招標評選案成 績總分減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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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停管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法規名稱:
臺北市委託經營公有路外停車場評鑑及獎勵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北市停營字第112305113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112年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