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資訊預算計畫先期審查小組
  • 五、臺北市政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應於各年度預算編列前成立資 訊預算計畫先期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先期審查小組),辦理資訊預算 計畫先期審查作業。
  • 六、先期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二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資訊局局長指派簡任以上人員兼任;其他委員由資訊局業務 單位主管五員、本府主計處代表二員、財政局代表一員、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代表一員及其他機關具相關專業知識或實務經驗之人員派(聘 )兼任。
  • 七、機關代表委員應為薦任九職等以上編制內公務人員,機關代表委員於 資訊預算計畫審查期間因故出缺時,由原機關另行指派人員遞補。
  • 八、資訊局於先期審查小組成立時,應一併指派二人以上之工作人員,就 審查及諮詢事項擬具會議資料,並辦理簽核、通知先期審查小組開會 、製作紀錄等行政作業。
  • 九、先期審查小組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或 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 十、先期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十一、先期審查小組會議,機關代表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原機關得指派 適任人員代理,代理人員應為薦任九職等以上編制內公務人員。
  • 十二、先期審查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或案件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出席或 列席提供說明。
  • 十三、先期審查小組會議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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