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預算案之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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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總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一百十三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 算籌編原則」(以下簡稱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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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編總預算,得組設年度計畫及預算 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算審查委員會)。 前項預算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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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計處應就本年度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額度之擬議分配情形,簽報市 長核定後,由本府分行之。 歲出概算額度,得視需要區分為基準需求額度及專案計畫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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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年度計畫與預算之籌編,應注意與長期計畫相配合,並衡酌以 往執行情形本零基預算精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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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主管機關所屬機關編製之分預算,併入各該主管機關單位預算表 達。
法規名稱:
(廢) 一百十三年度臺北市總預算編製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143002296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