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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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所屬公務機關及受監督之行 政法人目錄服務之建置、維運及資通安全防護,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 分級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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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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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詞定義 (一)公務機關:指依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設置之局、 處、委員會、區公所,及依上開機關組織規程、組織自治條例 設置之次級機關、學校及臺北市立大學。 (二)行政法人:指依行政法人法及本府自治條例設置之行政法人。 (三)資訊單位:指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管理作業要 點,各機關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 資訊推動任務編組或資訊業務主辦單位;行政法人準用上開規 定,指定主辦資訊業務權責單位。 (四)目錄服務( Directory Service):指遵循LDAP(Lightweigh t Directory Access Protocol )和 X.500協定,儲存、組織 和提供使用者、電腦和其他共享資源存取服務之軟體系統,包 括但不限於微軟Microsoft Active Directory、Linux LDAP S erver 。 (五) TPEAD目錄服務:指由資訊局整合建置、管理及維運之目錄服 務。 (六)個人電腦( PC, Personal Computer):指由終端使用者直接 操控之資通設備,包括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及平板電腦。 (七)自攜設備( BYOD, Bring Your Own Device):指各機關員工 或廠商人員,為連接本府網路,處理資訊與使用應用程式而使 用之非屬各機關資產之資通設備。 (八)核心資通系統:指各機關依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 二項定義支持核心業務持續運作必要之系統,或依資通安全責 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九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原則之規定,判 定其防護需求等級為高者。 (九)政府組態基準(GCB, Government Configuration Baseline) :指由數位發展部所制定,規範資通訊設備(如個人電腦、伺 服器主機及網通設備等)的一致性安全設定(如密碼長度、更 新期限等)。 (十)共通性軟體:指由資訊局提供各機關,執行資訊作業或資通安 全維護所必要之軟體或軟體元件。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目錄服務管理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資安字第1123006599號函訂定全文16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