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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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規範本府所屬機關、機構、學校 及受本府監督之行政法人網域命名規則,明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形象識別,並減少虛假網域,提升資通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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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如下: (一)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設置之局、處 、委員會、區公所,及該等機關所轄機關、機構、學校。 (二)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市依自治條例設置之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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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詞定義: (一)一級機關:指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設立 之局、處或委員會。 (二)二級機關:指依一級機關組織規程或組織自治條例設立之次級 機關、機構或學校。 (三)機關網站:以機關為本體,提供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業 務、公告、法規、公開資訊或出版品等資訊內容之網站。 (四)主題網站:以特定政策、計畫、議題、群組或其他主題為本體 ,提供有關該主題相關資訊內容之網站。 (五)活動網站:以特定活動為主題,提供有關該活動相關資訊內容 之網站。 (六)頂級域名( Top-level Domain, TLD):指網際網路域名系統 的等級中,位於根域空間的最高級域名。 (七)二級域名(Second-level Domain, SLD):指網際網路域名系 統的等級中,位於頂級域名之下的域名。 (八)三級域名:指網際網路域名系統的等級中,位於二級域名之下 的域名。 (九)四級域名:指網際網路域名系統的等級中,位於三級域名之下 的域名。 (十)五級域名:指網際網路域名系統的等級中,位於四級域名之下 的域名。 (十一)最左邊域名:指不包括www.等網路服務前綴詞,位於網域最 左邊之域名。 (十二)二階網域:網域包含頂級域名及二級域名。 (十三)三階網域:網域包含頂級域名、二級域名及三級域名。 (十四)四階網域:網域包含頂級域名、二級域名、三級域名及四級 域名。 (十五)五階網域:網域包含頂級域名、二級域名、三級域名、四級 域名及五級域名。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網域名稱管理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12)府授資安字第1123009312號函訂定全文1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