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網路基礎服務網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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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臺北市政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提供之網路基礎服務網域, 視服務性質,命名方式如下: (一)使用三階網域:提供系統對系統識別使用之服務者,以net. taipei為二級域名,附加代表該網路基礎服務之三級域名。 (二)使用四階網域:提供前款以外之服務使用者以net.gov.taip ei為三級域名,附加代表該網路基礎服務之四級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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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除資訊局外之各其他機關提供之網路基礎服務網域,應以機關網域 為上層網域,加上 net域名,再附加代表該網路基礎服務之最左邊 域名。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網域名稱管理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12)府授資安字第1123009312號函訂定全文1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