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所屬各機關學校聘用及約僱人員 (以下簡稱聘僱人員)之人力運用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 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二)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 員。 (三)職務代理性質之聘僱人員: 1.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育嬰留 職停薪實施辦法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進用之聘僱 人員。 2.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依「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訓練辦法」及訓練計畫之規定請假,期間連續達一個 月以上,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進用, 辦理所遺業務之聘僱人員。 3.依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依第一款、第二款或 第三款第一目規定進用之人員,於產前假、娩假、因安胎事 由請假及流產假期間)進用之聘僱人員。
  • 三、聘僱人員公開甄選程序規範如下: (一)辦理單位: 1.年度計畫聘僱人員:應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就 服處)辦理公開甄選。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用人機關 學校自行辦理公開甄選。 (1)聘僱用期間未滿一年之短期聘僱人員(不含可於次年度繼 續聘僱用人員)。 (2)本府專案核准由機關學校辦理公開甄選之聘僱人員。 (3)因須符合進用比率,控留職缺進用身心障礙或原住民族聘 僱人員。 2.職務代理性質之聘僱人員:由用人機關學校自行辦理公開甄 選。 (二)辦理程序: 1.就服處辦理公開甄選: (1)由該處依「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就業甄選作業要點」及相關 規定辦理。 (2)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 倍。 2.各機關學校自行公開甄選: (1)各機關學校應本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辦理,甄選方式 由各機關學校依業務需要或工作性質自行決定,並由各機 關學校首長指定三至九人組成甄選小組評選。小組成員應 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員為該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 組成之甄審委員會委員;未組成甄審委員會者,得改由考 績委員會委員擔任。 (2)職缺上網公告期間至少七日以上。 (3)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 倍,候補期間為六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4)職缺上網公告應同步刊登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 機關徵才系統」及「臺北市政府機關學校求職徵才網」等 網站。 (5)各機關學校自行公開甄選職務代理性質之聘僱人員作業流 程圖由本府人事處另訂之。 (三)備取人員遞補職缺範圍: 1.就服處辦理公開甄選:備取人員限於擔任同屬原公開甄選或 其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且屬由就服處辦理公開甄選之 年度聘僱職缺。 2.各機關學校自行公開甄選:備取人員限於擔任同屬原公開甄 選或其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且屬得由機關學校自行公 開甄選進用之聘僱職缺,年度計畫及職務代理性質之聘僱職 缺備取人員不得混用。 (四)各機關學校有同一職務編號或同一人之職務,原以公開甄選方 式進用職務代理性質之聘僱人員者,依規定辦理延長代理或續 聘僱(即聘僱期間不中斷)時,為簡化行政程序,並利業務推 動,倘經考核結果成績優良,得繼續代理,毋須再辦理公開甄 選。
  • 四、為利機關用人彈性及時效,各機關學校得自行衡酌,就聘僱人員資格 條件、進用期間之工作績效,秉用人公正原則依機關內部管理規定, 進行下列改聘僱程序,免經前點公開甄選程序: (一)就服處甄選之現職年度聘僱人員改聘僱為本機關學校其他年度 聘僱職務人員。 (二)各機關學校自行公開甄選之現職年度聘僱人員改聘僱為本機關 學校其他自行公開甄選之年度聘僱職務人員。 (三)職務代理性質之聘僱人員改聘僱為本機關學校其他職務代理性 質之聘僱人員。 前項現職聘僱人員改聘僱應受限於人員類別,聘用人員職缺僅得由現 職聘用人員改聘;約僱職缺亦僅得由現職約僱人員改僱。
  • 五、聘僱人員之資歷應符合其聘(僱)用計畫書(表)所定資格條件,並 應依規定簽訂契約書,忠實履行契約義務,契約未規定事項悉依本要 點、各該用人機關學校或統籌由各該一級機關訂定之考核規範及其他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六、聘僱人員之進用及管理,應確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聘用人員應以專業性、技術性,約僱人員應以事務性及簡易性 業務需要為基礎,專案計畫或擔任工作已完成者,應檢討不再 續聘僱。 (二)對於長期以聘僱人員辦理之業務,應檢討其續聘僱之必要性, 如屬經常性業務者,應由編制內職員辦理。 (三)不得以續聘僱為考量,延長計畫期程或另訂性質相似之新計畫 。 (四)各機關聘僱人員應確實辦理原核定計畫所列擔任工作內容,不 得逕自調整移作他用或借調至其他機關。
  • 七、聘僱人員於聘僱契約有效期間,依法應徵服兵役者,應申請留職停薪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得申請留職停薪。 聘僱人員留職停薪期間不得逾其聘僱期間。
  • 八、新進聘僱人員之報酬薪點,依其聘(僱)用計畫書(表)所列薪點範 圍內最低薪點起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中央訂有規範得採計擬任職務相關年資或工作經驗。 (二)因業務需要採計擬任職務相關年資或工作經驗。 前項但書情形,各用人機關學校應由首長指定三人以上人員組成審查 小組審議下列事項後,專案報府核定: (一)擬採計擬任職務相關年資或工作經驗之認定方式或規範。 (二)擬修正之聘(僱)用計畫書(表)。 (三)其他與採計年資或工作經驗相關事項。 各用人機關學校於進用之聘僱人員提出採計申請時,應由其首長指定 三人以上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審議並辦理敘薪作業。
  • 九、聘僱人員之考核作業,應由各該機關學校或其一級機關訂定相關規範 。年度計畫聘僱人員,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考核,並依下列原則 辦理: (一)本府全額經費進用者: 1.考核結果應由機關學校組成小組或併入現有機制審議。 2.由各機關學校自行訂定當年度得考列甲等人數比率,最高不 得超過當年度受考核人數百分之七十五。但受考核人數未達 三人者,不在此限。 3.如所任職人員之聘(僱)用計畫書(表)月酬標準為彈性薪 點者,當年度年終考核考列甲等人員,應依其聘(僱)用計 畫核予晉高一報酬薪點之考核結果。已晉敘至最高報酬薪點 者,不再晉薪。 (二)接受中央政府機關專款補助或其他非以本府經費進用者:應依 中央或其他經費來源機關(構)相關規定辦理,如該機關(構 )無相關規定者,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 十、為瞭解各機關學校執行本要點之情形,本府人事處得於辦理人事業務 績效考核時併同查證,必要時得抽查一級機關及區公所,一級機關得 抽查所屬機關學校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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