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管理所屬各機關重大計畫,以提 升施政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計畫:指依本要點第四點提案原則擇定之計畫,計畫範圍 自計畫規劃階段至計畫執行階段。 (二)計畫規劃階段:自計畫準備或刻正辦理可行性評估或先期規劃 等作業,至臺北市議會審議預算通過前。 (三)計畫執行階段:自計畫委託專案管理、規劃、設計或監造等技 術服務預算,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涵蓋計畫規劃設計、 執行至營運啟用。 (四)執行機關: 1.主辦機關:實際執行計畫之機關或學校。 2.主管機關:主辦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一級機關本身。 3.代辦機關:受主辦機關委託代為辦理計畫執行者。 4.協辦機關:提供主辦機關於計畫執行過程中,必要協助者。 5.參建機關:參與建設之機關。 (五)執行人員: 1.專案管理人員:實際督導計畫執行之人員。 2.主辦人員:實際負責計畫執行之人員。 3.協辦人員:實際參與並協助計畫執行之人員(含機關研考人 員)。 (六)管制層級: 1.專案追蹤管制:重大計畫屬計畫執行階段,自規劃設計至執 行標案招決標作業完成,或符合第十四點第二項規定者,適 用之管制方式。 2.府管制:重大計畫屬計畫執行階段,自執行至營運啟用,適 用之管制方式。
  • 三、行政作業說明如下: (一)重大計畫使用計畫管理系統 -重大計畫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 理系統)填報相關資料。 (二)機關研考單位或人員應熟稔管理系統操作方式,除須協助業務 單位使用管理系統完成相關表單研擬外,倘相關業務人員異動 ,研考人員亦應協助接任人員系統之學習使用。 (三)重大計畫相關填報資料應由主辦機關首長親自審閱及核定,涉 及預算資料應由主辦機關會計人員確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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