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分級管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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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級管制說明如下: (一)重大計畫屬計畫執行階段,應依下列審查原則,分級管制納為 年度專案追蹤管制或府管制: 1.為機關年度優先推動項目、有具體辦理時程、達一定規模且 總計畫經費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者。 2.府層級指示之計畫。 3.年度受列管計畫尚未結案者。 其餘非屬專案追蹤管制或府管制者,由機關自行管制。 (二)研考會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完成審查作業,並於十二月三十 日前報府核定後公告,依核定結果於次年一月初函請各主辦機 關研擬作業計畫。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重大計畫管理暨考評作業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管字第11230226681號函訂定全文27點;並自函頒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