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計畫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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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計畫主辦機關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至管理系統完成說明表填 寫,研考會於二月底前完成管理系統公告作業,並於三月底前報府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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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大計畫屬專案追蹤管制(以下簡稱專案追蹤計畫)及府管制(以下 簡稱府管制計畫)者,主辦機關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至管理系統 完成作業計畫填寫,研考會於三月初完成審查意見,主辦機關據以修 正後,研考會於三月底前報府核定,作為計畫執行、管制及考評之依 據。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重大計畫管理暨考評作業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管字第11230226681號函訂定全文27點;並自函頒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