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柒、計畫調整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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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重大計畫於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得申請調整: (一)政策調整或變更。 (二)涉及計畫執行內容之相關計畫已奉核定修正。 (三)制度或法規變更。 (四)原計畫預算(資源)增減。 (五)遭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如天然災害)。 (六)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如情事變更)。 府管制計畫於執行過程中符合前項調整情形,惟實施期程未能確定 者,得申請調整為專案追蹤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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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重大計畫申請調整,自第二季起每季調整一次為限,應先加會研考 會表示意見,主辦機關報府核定後,始得溯及當季調整後計畫。 重大計畫最終列管期程逾十月十四日者,主辦機關應於十月十四日 前完成報府核定;最終列管期程未逾十月十四者,主辦機關應於計 畫結束前完成報府核定。 主辦機關申請計畫之調整,相關行政作業流程應予注意,倘逾前項 規定時程,仍依原計畫列管及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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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重大計畫在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致計畫無法實施,應申 請撤銷列管: (一)政策變更,應予停止辦理。 (二)機關任務變更或裁撤。 (三)原計畫預算(資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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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重大計畫申請調整或撤銷奉核後,應將奉核全案掃描上傳至管理系 統,並於系統填寫公文文號及決行日。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重大計畫管理暨考評作業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管字第11230226681號函訂定全文27點;並自函頒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