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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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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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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準所稱場地為龍山文創基地(以下簡稱本基地)開放供民眾申請 使用之公共空間,詳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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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於本基地辦理各項活動者,免徵場地使用 費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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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地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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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基地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權管龍山文創基地公共空間收費基準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3300708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