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動物園)。 第 3 條 動物園各場地門票及設施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所收取之費用,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