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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首次掛號規定項目審查表
制(訂)定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98)府都建字第0986377330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99年1月1日起施行
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首次掛號規定項目審查表,內容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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