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概算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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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編歲入概算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檢討,並 加具意見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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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主計處就審查各主管機關所編歲出概算之初審意見,以及各專案 小組初審結果,彙提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 前項預算審查委員會得視事實需要,聽取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編概 算內容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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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主計處應依據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結果,綜合整理,擬訂本府各 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融資性收支之安排 及其他有關事項等,簽報市長核定後,由本府將歲入預算應編數 額及歲出預算額度通知各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機 關據以編製單位預算案。
法規名稱:
一百十四年度臺北市總預算編製注意事項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133004004號函訂定全文47點;並自113年5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