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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教師、 約聘僱人員、駐衛警、工友、技工、駕駛及臨時人員。 (二)職場霸凌:指員工在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遭個人或集體以持續 性言語、文字、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 等行為;或遭主管人員藉由權力濫用而對員工為持續性之冒犯、威 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其處於具有敵意、羞辱、被孤立或 不友善之職場環境,因而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 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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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處理申訴事件時,應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七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考字第1133009571號函修正第2、7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