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紀錄留存及管理程序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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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各機關應將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與應變作業之執行、事件影響範 圍與損害程度以及其他通報應變之執行情形,留存完整之紀錄, 相關紀錄並應經承辦之權責人員、資通安全長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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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各機關於完成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程序後,應依據實際處 理之情形,於必要時對人力配置或其他相關事項進行修正或調整 。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程序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資安字第1133009892號函訂定全文41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