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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應於勞動局同意補助後,掣開收據報請勞動局以當年度通過之 預算數辦理一次性撥款,但各機關如於年度進行中有超過預算之需求 ,應函報勞動局說明追加理由、預估補助件數及金額等相關資料,經 勞動局同意後辦理撥款。 前項補助應專款專用,並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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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執行各項計畫應依計畫別登載明細帳,其已支付之支用單據, 應裝訂成冊妥慎保管,並留存各機關備查;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十 日前向勞動局陳報計畫經費支出明細表、執行成果及相關資料,並先 預估保留截至年底尚需執行金額,將結餘款繳回本基金。 前項預估之保留款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如有剩餘,各機關應於次 年一月十日前再繳回本基金。
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機關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動字第1146074794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並自114年5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