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委員會之人員為無給職,置召集人一人,由區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 ,由副區長、主任秘書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室主任一人兼任 ;幹事一人,由秘書室同仁一人兼任。 (一)捐款累積金額未滿新臺幣 5,000 萬元整,置委員 8 人,由本所 民政課、社會課、經建課、兵役課、人文課、秘書室、會計室及政 風室主管兼任。 (二)捐款累積金額達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上者,除前款人員外,並增 聘捐款人代表或本所以外之人士一至數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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