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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本辦法依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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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辦理經管土地之樹木碳匯管 理及經管濕地保育等相關事項。 二、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推動木製產品資源循環 及辦理經管濕地保育等相關事項。 三、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推動低碳足跡之木製產 品、增進農地土壤碳匯及辦理經管濕地保育等相關事項。 四、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推動低碳足跡之木製產品相 關事項。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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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碳匯:指自然環境中可固定及吸儲二氧化碳的載體。 二、基線情境:指未執行碳匯增量活動時,當前的土地使用狀態。 三、基線情境量測:指基線情境下,參照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溫室氣體自願 減量暨抵換資訊平臺減量方法學之情境及我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 報告之方法學之使用層級,計算當前碳含量狀態,以獲得基準值。 四、地上部生物量:指包括枝幹、樹皮、種子和葉等土壤以上所有活的木 本和草本之生物量。 五、土壤有機質:指土壤的有機物質,包括小於二公釐(建議值)之活與 死細根及死有機物質、小於二公釐(建議值)且難以憑經驗區分之有 機物質。 六、加強森林經營:指針對已有森林覆蓋的土地,透過營林手段增加森林 生物量及提升林木形質,並導入永續經營概念管理。 七、公有林:指森林法所稱之公有林。 八、塊狀疏伐:指小區塊且針對樹勢差的林木伐除之整理方式。 九、植樹造林潛力地點:指水土保持法所稱山坡地及都市計畫法所稱公共 設施用地,且依法得實施植樹。 十、碳足跡:指產品由原料取得、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及廢棄處理等 生命週期各階段產生之碳排放量,經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之總和。 十一、濕地:指濕地保育法所稱之濕地。 十二、以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指提供人類福祉和生物多樣性效益前提下 ,所採取之保護、永續管理及復育生態系統之行動。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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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工務局於經管之土地進行增加碳匯前,應先辦理基線情境量測,並定期監 測。 基線情境量測時,以下列對象進行計算: 一、地上部生物量量測。 二、土壤有機質碳含量量測。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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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工務局應針對經管公有林、公園、綠地、廣場及公共設施附屬綠環境(包 括擋土牆邊坡、人行道、安全島等)之既有林木,利用加強森林經營之手 段辦理下列事項: 一、推動地上部生物量之增量經營及撫育管理計畫。 二、加強公私合作與社區居民聯繫。 三、公有林及公園之群生竹、木範圍,應另以塊狀疏伐方式進行林相更新 或改良,並選擇適地適木之原生樹種為原則,以維持林木良好之生長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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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工務局應針對植樹造林潛力地點,辦理下列事項: 一、以適地適木原則評估適合植樹區域,進行植樹及後續撫育工作,加強 綠覆率。 二、加強公私合作與社區居民聯繫。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審核水土保持計畫時,得要求水土保持義務 人植樹。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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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產業局及教育局應鼓勵及推廣使用低碳足跡之木製產品。 環保局應提升木製產品再利用,並建立再生資源循環制度及示範場域。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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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工務局、環保局及產業局應針對經管之濕地,以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進行 保育;工務局並於地方級重要濕地,辦理下列事項: 一、配合濕地保育法所指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進行基線情境量測,並定期 監測。 二、加強公私合作與社區居民聯繫。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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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產業局為增進農地土壤碳匯,應於臺北市政府所轄區域內之農田及坡地果 茶園,辦理下列事項: 一、推廣食農教育,降低碳足跡。 二、加強公私合作,並促進民眾與企業媒合。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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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本辦法自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施行。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6.01
法規名稱:
臺北市碳匯經營增量辦法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1991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114年6月1日施行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6.01
一百十四年五月八日訂定,自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