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科技計畫先期審查
  • 二十一、科技計畫審議委員會 (一)資訊局應於各年度預算籌編階段成立科技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 科技計畫。 (二)科技計畫審議委員會置審議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本府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資 訊局局長兼任,其他審議委員由資訊局局長指派之簡任人員一 名及資訊局局長遴聘之外聘專家學者組成。 (三)科技計畫審議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無法出 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或指定委員代理之。 (四)科技計畫審議委員會,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 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審議委員應親自出席。
  • 二十二、資訊局成立科技計畫審議委員會時,應一併指派二人以上之工作 人員,就審查及諮詢事項擬具會議資料,並辦理簽核、通知科技 計畫審議委員會開會、製作紀錄等行政作業。
  • 二十三、科技計畫分二階段審查,第一階段以書面或線上審查方式辦理, 第二階段以召開會議審查方式辦理。
  • 二十四、個別科技計畫於第一階段審查,需經半數以上審議委員同意,始 得進入第二階段審查。
  • 二十五、個別科技計畫於第二階段審查,需經半數以上出席審議委員評定 為合格,始得參與科技專案額度之分配,並依審議結果核列預算 ,科技計畫核列數總計如逾科技專案額度,依計畫平均分數由高 至低進行分配,至科技專案額度用完為止。
  • 二十六、科技計畫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審查結果,不受理機關申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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