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預算案之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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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屬單位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一百十五年度中央及地方 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以下簡稱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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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基金應依本府當前施政目標,妥為規劃未來四個年度施政計畫,並 就各重要計畫推估各年度所需經費,於籌編年度預算時,通盤檢討上 開計畫辦理之優先順序及成本效益,在財務可行之基礎下核實編列預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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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基金所屬基金編製之分預算,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表達。
法規名稱:
一百十五年度臺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注意事項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事預字第1143004286號函訂定全文37點;並自114年5月1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