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預算案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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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各基金應切實依本府核定預算案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整編各該 附屬單位預算案,並按規定時間、份數,陳報主管機關。凡經本 府刪除或未經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費,均不得擅自列入預算案; 另應注意與本府所編本市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以下 簡稱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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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各基金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基金編送之附屬單位預算案,應依本府 核定情形切實審核,並按規定時間、份數送達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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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主計處收到各基金主管機關所送附屬單位預算案後,應即就內容彙 核處理,其有修正原核定計畫或新興計畫之重大事項,應再詳加審 查,陳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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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主計處應根據前點彙核處理後之附屬單位預算案,按營業及非營 業二部分,分別彙整編成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隨同本市總預算 案提報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後,由本府依規定時限送請臺北市議會 (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債務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分類綜 計。
法規名稱:
一百十五年度臺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注意事項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事預字第1143004286號函訂定全文37點;並自114年5月12日生效